90天试用期是某些雇主可以在您的雇佣协议中加入的一项条款,雇主则可以聘用新雇员并给予最多90天试用期限。
如果使用方法正确,在90天试用期内,有任何原因导致雇庸关系不顺,雇主则可以终止雇庸关系且不需承担雇员提出个人申诉的风险。
但雇员可以因其他理由提出个人申诉,譬如歧视、骚扰或雇主的非法行为。
通常,您的雇佣协议中应说明如果您在90天试用期内被解雇时,雇主须给您多长的通知期限。
如果雇主表示希望您立即离开,雇主则必须付您通知期的薪酬。
90天试用期内的通知期可以与试用期结束后的通知期不同,只要雇佣协议中注明即可。
如果90天试用期的通知期没有另外注明,则您的雇主应遵守雇佣协议中的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期限。
如果您对您的通知期限有任何疑惑,或者在没有给予任何通知期限的情况下被当场解雇,请您与我们联系,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当解雇的情况。
如果90天试用期的使用方式不正确,尽管雇佣协议中包含90天试用条款,员工仍然可以提出个人申诉或不当解雇。
90天试用条款,可以少于但不得多于90天,且必须在雇佣协议中确切表明试用天数。
以下情况,90天试用条款可能无效:
如果您存有任何疑惑,请与我们联系,以了解是否可以对解雇提出异议。
每份雇佣协议均要求当事双方互相给予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期。
您向雇主提出离职的通知期应与您的雇主根据协议中的试用期条款必须给予您的通知期限相同。
作为员工,您也应真诚行事。如果您对新工作不满意,我们建议您与雇主沟通。
如果您在没有给出通知期限的情况下离职,雇主可能会扣除工资代替通知期。
如果雇主因您未给予离职通知期而蒙受财务上的损失,则雇主可采取行动向就业关系管理局备案以追回损失并寻求罚款。
如果您想离职却又无法或不愿给予雇主通知,您可以与我们联络并讨论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