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天試用期

如果您遭到公司用90天試用期為理由將您解雇且存有任何疑惑,請與我們聯繫,以了解是否可以對解雇提出異議。

 


90天試用期是公司可以在您的就業協議中加入的一項條款,雇主則可以聘用新員工並給予最多90天試用期限。

如果使用方法正確,在90天試用期內,有任何原因導致僱庸關係不順,老闆則可以終止僱傭關係且不需承擔僱員提出個人申訴的風險。

但員工可以因其他理由提出個人申訴,譬如歧視、騷擾或雇主的非法行為。

如果90天試用期的使用方式不正確,儘管工作合約中包含90天試用條款,員工仍然可以提出個人申訴。

90天試用條款,可以少於但不得多於90天,且必須在就業協議中確切表明試用天數。

以下情況,90天試用條款可能無效:

  • 在您開始工作之前,沒有以書面的方式通知您的就業協議中包含90天試用條款。或者您在開始工作之後才簽署了僱傭協議。
  • 你以前幫同公司工作過
  • 沒告知您有權在簽訂合約之前尋求法律建議或給予時間尋求建議
  • 您的工作合約中未使用正確的90天試用期用語
  • 您的老闆當場解僱且立即終止您的工作,而沒給予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