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騷擾

根據《2000年僱傭關係法》,員工可以在90天內對種族騷擾提出個人申告。

或者,根據《 1993年人權法》,在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向人權委員會投訴。

如果您認為您遭到種族騷擾,請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協助。


如果員工的公司(或其公司的代表)使用直接或間接的語言(書面或口頭)或觀感材料或肢體行為,使員工遭受到種族騷擾:

  • 由於員工的種族、膚色或國籍而對員工表示敵意,或對其輕視或嘲笑
  • 並且對員工造成傷害或冒犯(即使他們沒有讓老闆或公司代表知道這一點)
  • 並且這種行為嚴重影響或一再反覆發生,以至於對他們的工作績效或工作意願產生負面影響

進行騷擾的人並不一定要刻意的種族騷擾才能使行為成為種族騷擾,這取決於受此行為影響的人。

種族騷擾的例子:

  • 針對某人的種族發表攻擊性言論
  • 模仿或取笑一個人說話的方式
  • 針對某人的種族開玩笑
  • 以種族歧視的名稱稱呼別人
  • 刻意誤讀或嘲笑別人的名字


公司的顧客或客戶對員工種族騷擾

根據《2000年僱傭關係法》和《1993年人權法》也涵蓋了這種騷擾行為。

如果公司的顧客或客戶對員工進行騷擾,該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向其公司投訴。

公司則必須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後確定該行為確實發生,則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來阻止該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騷擾情形再次發生,並且公司未採取可行的措施,則:

  • 老闆將違反《 1993年人權法》,而員工可向人權委員會投訴,或
  • 員工可因此提出個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