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就是按照服務合同,為某種形式的付款同意被雇用的任何人。
這些付款的方式可包括工資、薪金、傭金和計件工資。
反之,老闆就是支付款項的那一方。
老闆不得要求員工同意低於基本權利的待遇。
又稱契約書、合約書,每位員工必須有一份書面僱傭就業協議。
老闆必須確認及保證其雇用的人員擁有在紐西蘭工作的權利。
最低薪酬適用於所有雇員,不論是全職、兼職、固定期限、臨時、在家工作的人,也不論是全部或部份以佣金的形式或以計件工資形式支付。
除非員工是起步員工或實習生,否則公司必須向16歲及以上的員工支付成人最低薪酬標準。
只要不低於適用的薪酬標準,老闆和員工可同意以任何薪酬標準支付。
公司必須以現金、直接撥款、支票的方式支付其員工工資(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除外)。
公司必須保留員工工作時間、薪酬、假期和請假方面的準確記錄至少7年(無論員工是否還在職)。
公司必須保留一份已簽署的僱傭就業協議或已簽署的條款和條件,並按員工要求為他們提供副本。
工間休息的目的是休息、吃茶點及處理個人瑣事。
只要符合公司規定的工作日有合理適當的工時,員工有權享有帶薪工間休息和不帶薪的用餐時間。
例如:工作時間為8個小時,員工應有兩個10分鐘的帶薪休息時間以及一個30分鐘的無薪用餐時間。
公司和員工應秉持誠信的態度,就休息時間和長度進行友好協商。
為同一公司工作每滿12個月后,員工有權享有至少四週的帶薪年假。
又稱國定假日,員工有權享受12天帶薪公共假日(為員工通常的工作日)。
公司必須為公共假日支付員工相關的日工資或平均日工資(若適用)。
如果員工在公共假日期間工作,他們必須獲得工作時間至少1.5倍的工資。
如果該公共假日恰好是員工通常的工作日,員工還有權調休一天帶薪假日。
公司和員工可協商把公共假日調休轉到另外一個工作日,以滿足業務或員工個人的需要。
無論如何,員工享受的公共假日天數不能減少。
調休公共假日應按公共假日的薪酬和請假對待。
從 2021 年 7 月 24 日起,基本病假權利從每年 5 天增加到 10 天。
所有員工都有權在下一個享有帶薪病假權利時得到至少10 天的帶薪病假。
員工獲得病假權利的日期將是:
員工上次有權請病假後的12 個月為病假權利週年日。而員工有權在病假權利週年後每 12 個月擁有不得低於10 天的帶薪病假,並可以把未使用的病假保留至次年使用,但累計不得超過20天。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員工可以請病假:
公司必須為病假支付雇員相關的日工資或平均日工資(若適用)。
老闆可要求病假證據,如醫生假條。
如果公司要求提供生病或受傷後三天內提供病假證據,公司須負責支付雇員取得該假條所發生的任何費用。
老闆不能堅持要求雇員看特定的醫生。
六個月連續就業後,員工有權請帶薪喪假: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員工遭受家庭暴力影響,員工有權:
•每年有最多10天家暴受害者帶薪假(與年假、病假、喪假是分開的);
•可要求最長兩個月的短期彈性工作安排;
•不得因員工可能遭受過家庭暴力而在工作場合受到不公平對待。
如果員工能夠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他們可能有資格享受育嬰假和育嬰假津貼。
育嬰假和育嬰假津貼是兩種不同的事項和資格標準各不相同。
育嬰假就是離開工作崗位去照顧孩子。員工從其雇主處獲取這類休假。
如果他們符合6個月或12個月的標準,員工有權享受育嬰假(伴侶育嬰假、主要看護人育嬰假和延長育嬰假)。
6個月標準資格︰您必須在嬰兒出生前(或您成為負責長期照顧6歲以下孩子的看護人)為同一公司工作了6個月,每週工作至少10小時。
符合6個月資格的員工有權享受26週假期(包括18週主要看護人假期)。
12個月標準資格︰您必須在嬰兒出生前(或您成為負責長期照顧6歲以下孩子的看護人)為同一公司工作了12個月,每週工作至少10小時。
符合12個月資格的員工有權享受52週假期(包括18週主要看護人假期)。
員工與其伴侶若符合6個月或12個月的標準,也可分享延長假期。如果兩人都只符合6個月的標準,享用或分享延長休假不能超過52週或26週。
如果一方有資格獲得52週,而另一方獲得26週,有權享用26週的員工不能超過26週。
滿足6個月標準的伴侶有權享用額外1週的不帶薪伴侶假期,而符合12個月標準的伴侶有權享用2週的不帶薪伴侶假期。
孕婦有權享用產假開始前10天與懷孕有關的不帶薪假期。
育兒假津貼(又稱為帶薪育兒假)是由政府出資支付。 員工、自雇者必須向稅務局申請這項津貼。
員工應有權請其它假,例如在工作事故中受傷或接受軍訓。
所有員工有權要求變更工作時數、工作天數或工作地點。
公司必須慎重考慮此要求,並在某些情況下才能拒絕。
公司不能因為種族、膚色、民族、性別或性傾向、婚姻或家庭狀況、就業狀況、年齡、宗教信仰或政治傾向、殘障、或參與某個工會活動在聘用或解雇、報酬、培訓或提升等方面歧視員工。
公司可提供固定期限工作,如果:
和其它就業協議一樣,定期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制定。
自2019年5月6號起,共有少於19位員工之公司企業可以提供最長為90天的試用期。
試用期採於自願式,並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並作為就業協議的一部份進行坦誠協商。
在試用期的員工享有所有其他基本就業權利。
在試用期結束前被解雇的員工不能以非法解雇為由而提出個人申訴。但可以因其他理由提出個人申訴,諸如歧視、騷擾或雇主的非法行為。
員工有權決定是否加入工會以及哪種工會。
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不能對員工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做法是違法的。
公司必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提供適當的培訓、監督和設備。
這個職責還包括識別、評估和消除(或減少)危險,並調查健康和安全方面出現的事故。 公司必須向紐西蘭工作安全局報告嚴重的工傷事故。
員工必須合理照顧自己的健康和安全,遵守政策和步驟,並避免其工作對其他人造成傷害。
員工可以拒絕他們認爲會馬上或即將對健康和安全產生危險的工作,並有權參與改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
公司必須與員工坦誠協商有關可能對員工繼續就業造成嚴重影響的擬議的決定。
對不遵守就業法律,包括嚴重違反罰金處罰令的行為,制定了罰金制度。
個人最高罰金可達5萬元,公司最高罰金可達10萬元,或公司違法所得的三倍罰金。
未遵守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法規的公司可能被罰款或被起訴。
以上資訊是提供給公司企業和員工應遵守的一些法定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以www.employment.govt.nz 最新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