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天試用期是某些公司可以在您的工作合約中加入的一項條款,雇主則可以聘用新員工並給予最多90天試用期限。
如果使用方法正確,在90天試用期內,有任何原因導致僱庸關係不順,雇主則可以終止僱庸關係且不需承擔僱員提出個人申訴的風險。
但雇員可以因其他理由提出個人申訴,譬如歧視、騷擾或雇主的非法行為。
通常,您的僱傭協議中應說明如果您在90天試用期內被解僱時,老闆須給您多長的通知期限。
如果老闆表示希望您立即離開,老闆則必須付您通知期的薪酬。
90天試用期內的通知期可以與試用期結束後的通知期不同,只要工作合約中註明即可。
如果90天試用期的通知期沒有另外註明,則您的公司應遵守僱傭協議中的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期限。
如果您對您的通知期限有任何疑惑,或者在沒有給予任何通知期限的情況下被當場解僱,請您與我們聯繫,以了解是否存在不當解僱的情況。
如果90天試用期的使用方式不正確,儘管僱傭協議中包含90天試用條款,員工仍然可以提出個人申訴或不當解僱。
90天試用條款,可以少於但不得多於90天,且必須在僱傭協議中確切表明試用天數。
以下情況,90天試用條款可能無效:
如果您存有任何疑惑,請與我們聯繫,以了解是否可以對解雇提出異議。
每份僱傭協議均要求當事雙方互相給予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期。
您向公司提出離職的通知期應與您的雇主根據協議中的試用期條款必須給予您的通知期限相同。
作為員工,您也應真誠行事。如果您對新工作不滿意,我們建議您與公司溝通。
如果您在沒有給出通知期限的情況下離職,公司可能會扣除工資代替通知期。
如果老闆因您未給予離職通知期而蒙受財務上的損失,則公司可採取行動向僱傭關係管理局備案以追回損失並尋求罰款。
如果您想離職卻又無法或不願給予雇主通知,您可以與我們聯絡並討論您的情況。